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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特别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资助方式。

(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专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明确政策导向、财政加大投入、按比例分担经费、多渠道综合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的基本原则。

(五)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指我市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真人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内容

(一)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等资助项目组成。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市政府出资设立。

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来源,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由各高校根据实际自主设立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三)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五)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六)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市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市、区(县)级财政和高校应按照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七)高校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校内借款等资助项目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

(八)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机制,制定相应资助政策和措施,拓展资金筹措渠道,设立“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

(九)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十)高校设立的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校内借款等资助项目,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高校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当年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使他们能顺利入学。

(十二)高校应优化资助项目,统筹兼顾,以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三)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校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

三、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

(一)市教委统筹协调全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学生资助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高校应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高校应建立资助机构工作职责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足额落实工作经费,提供专门办公场所,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三)高校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设专账核算。

(四)高校按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在校生总数2万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1至2万人的配备3至4人,1万人以下的配备2至3人。

(五)高校应建立健全资助信息管理机制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配备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并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地点。

(六)市教委、市财政局每年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高等学校和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及激励机制。

四、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程序

(一)高校应按照《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在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执行。

(三)高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四)高校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五、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高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高校应结合资助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做到诚实守信。

(三)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四)市级政府部门和各高校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体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市教委指导督促高校和区县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应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市教委、市财政局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资助经费的高等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七)高等学校对在校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建立跟踪、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弄虚作假者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予以惩处。

(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全日制高职以上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助经费,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的学校,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适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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