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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订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三)分区域确定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四)资助经费合理分担,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同分担。

二、资助内容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市平均资助面为30%,并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对学生资助标准分1,000元、2,000元2个档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档次受助学生比例,资助要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二)减免学费。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精神继续享受免学费政策。同时,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落实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10%经费要求,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

三、经费分担

(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区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80%,地方分担20%;地方分担经费中,市和区县按主城区2:8,贫困区县8:2,其他区县5:5比例进行分担。

全市划分区域分档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中:主城区20%, 其他区县25%,贫困区县35%。市对区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自治县)属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与区县按相应比例分担。

(二)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经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要求,由市、区县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

四、工作程序

(一)管理体制。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由市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资助中心负责辖区内其他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作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向区县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初审、公示结果,并由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育部门必须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区县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已经安排用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经费必须继续安排,不得出现“挤出”现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必须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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