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
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发〔2017〕2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3号),现就做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让孩子们健康成长关系祖国和民族未来,也是每个家庭最大的愿望和期盼。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是落实以需求为导向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战略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的具体行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将列入重点民生实事予以推进,各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在本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确保把这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抓落实,实现增强儿童体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改善民生水平、促成全面小康的目标。
二、制定方案,统筹部署
我市自201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应用到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中来。要统筹协调相关科室、相关单位,单独成立营养办或在相关科室、部门挂营养办的牌子,落实专人统筹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管理工作,扭转现在营养改善计划涉及财务科、体卫艺科以及负责学前教育、民办教育的相关科室等多头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局面,努力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3号)精神,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学校、实施方式、保障措施,努力做到一园一方案,一园一措施,确保在保持儿童家庭承担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减少的基础上,提高供餐质量,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坚决杜绝“挤出效应”,防止将“改善学前教育儿童营养”理解为“包餐”,防止将营养改善计划做成政府简单替家庭“喂饱”孩子。各区县实施方案、实施学校明细、实施人数按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市教委备案。
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幼儿园及时收集、整理在园幼儿身高、体重、血红蛋白等有关营养状况基础数据,动态监测每年幼儿营养状况指标变化情况,通过量化手段评估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
三、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我委印发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管理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均适用于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同时,为实施好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真正实现改善儿童营养、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成长的目标,依据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工作经验,各区县要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两个重点,狠抓政策落实、制度建设,加大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示公开
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幼儿园,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要求,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公示栏”模版内容、格式和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每周更新公示栏中的食谱、数量和价格、行情调查等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克扣和浪费,确保4元膳食补助全部吃进儿童嘴里。在信息公开时应注意保护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六不准”“九必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六不准”“九必须”,确保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即:不准无证供餐;不准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食堂;不准采购、加工劣质原料;不准采购、加工、供应凉卤菜、生吃海鲜、野生菌及隔夜剩菜剩饭等高风险食品;不准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不准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配餐、送餐工作。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必须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大宗物品定点采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必须每日清理采购、库存、待加工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必须每周由园长负责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公示;必须建立膳食委员会;必须安装摄像头对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全程监控;必须每学期开学前消毒食堂环境、放假时处理库存食品;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
(三)落实食品安全四级排查制度
1.幼儿园自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幼儿园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膳食委员会定期检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设立家长膳食委员会,具备供餐条件的,要定期规范开放食堂,邀请家长检查食堂,切实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因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具备供餐条件,依托就近学校供餐的幼儿园,要与家长膳食委员会一道,共同监督供餐学校食品安全。
3.区县督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专项督导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督导,督促幼儿园认真执行“六不准”“九必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要切实发挥区县学校食品安全巡查队伍的作用,加大幼儿园日常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追踪问题,保证食品安全风险可控,责任可追。
4.市级督查。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区县交叉专项督导”,并及时将督导意见反馈区县教委,必要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学校食品安全巡查专业队伍,将采取不定时、不定点、不通知的方式,加大幼儿园食品安全明察暗访力度,坚决实施事故追究、隐患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完善食堂各类台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具备供餐条件的幼儿园,参考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堂台账相关要求,建立食堂大宗物品入库出库、食堂肉类入库出库、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与晨检、食堂首尝留样及销毁、食堂用具热力消毒记录、食堂用具化学消毒记录、食堂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食堂陪餐记录、学校食品安全控制要点督查记录等相关台账。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各类台账表格的学习考核,使其明确规定的动作和要求并认真落实。
(五)加强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资金管理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定期进行资金检查、审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每月公示受益儿童名单,每周公开公示供餐儿童人数、供餐食谱、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上报供餐儿童人数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国家级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此通知请14个实施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区县认真执行,其余区县参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