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渝教师发〔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卫生健康委,各高校,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
重庆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人员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有效期6个月,且仅在当年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有下列病史之一者:恶性肿瘤(对于生物学特性良好、恶性程度低、经规范治疗达到临床治愈的极少数恶性肿瘤,由原治疗医院出具完整病情证明,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查材料真实有效后,可按合格处理),精神病,毒品、药物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
2.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者。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可按合格处理),心肌疾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严重的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内分泌系统疾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5.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及其他性传播疾病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严重肺功能障碍;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7.血压:收缩压≥140mmHg,<90mmHg;舒张压≥90mmHg,<60mmHg。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8.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10.两耳裸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或佩戴助听器后双耳听力低于5米。
11.四肢有残缺,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独立活动,且无法板书书写者。
12.严重的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13.面部畸形(如斜颈、面瘫、唇腭裂等);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及以上)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痣。
14.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15.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脏彩超等相关检查。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相关检查。
4.若血糖、肝功能异常,应做进一步检查。
5.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三、体检机构
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统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协商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与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联系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安排。如发现申请人员和相关体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二)严格流程,规范履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体检前组织必要的政策及操作培训。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结果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须更正的,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规范填写且字迹清晰可辨。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体检表需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统一领取。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三)细化管理,精准落实。受检者须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准确恶性肿瘤,精神病,毒品、药物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等病史,并确认签字;体检过程中,体检表(见附件)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员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人士,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分别免予视力、听力项目检查;怀孕人员持有证明材料经指定医院确认后,或在指定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后,免予放射科项目检查。
(四)精准研判,审慎定论。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复检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原体检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五、体检收费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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