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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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优化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

培养工作的通知

 

渝教师发〔20261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有关高校,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重庆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规划(20242035年)》《教师队伍强基培优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及《重庆市教师教育创新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起,试点开展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编制

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自下而上、按需申报”的原则编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幼儿园师资实际需求,科学研判并报送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及编制落实情况。自2026年起,不再招收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转为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每年招录一定数量的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进行定向培养。培养工作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等高校具体承担。

二、工作机制

(一)培养对象。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面向参加重庆市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招生,学制为4年。

(二)签订协议。录取学生入学前,须与定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及培养院校共同签订《重庆市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按标准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强化培养。培养院校应全面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区县协同研制特色化人才培养方案。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培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突出保教融合的实践导向;深化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注重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系统养成,并为培养对象持续发展与终身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四)专项招聘。培养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后,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的方式、程序和要求,专项招聘培养对象到本行政区域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任教服务。通过招聘考试的培养对象,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服务期满3年,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地政府举办的幼儿园间流动。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当地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落实定向培养对象任教服务所需编制、岗位、招聘、工资及津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市级财政补助学费参照普通本科文史类基准学费标准执行,住宿费、生活补助参照原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标准执行。

(二)协同落实。各区县相关部门、培养院校要深刻认识开展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考生报名组织、协议签订、考生信息上报、毕业生就业安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经费保障。

(三)加强支持。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制定帮助本科层次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稳定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条件,协助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教师诚信档案,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服务期满后,鼓励和支持其长期从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招生及其培养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教委另文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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