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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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渝教财发〔202413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财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的规定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际,市教委、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416

 


 

 

 

 

 

 

 

 

 

 

 

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的规定,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食堂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自主经营食堂。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合理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证师生饮食卫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根据就餐学生的规模设置食堂责任人、采购、库管等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对食堂财务活动进行分账核算,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还应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用于提高中小学校食堂饭菜质量、改善用餐环境等的财政补助资金。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应区分资金补助性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中小学校食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取得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财政补助收入,同时其收支情况应当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二)伙食费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伙食费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与其他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有条件的学校应推行饭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

(三)其他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中小学校食堂采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下,对已注销卡内无人领取的余值、或者是采用饭票结算方式的,实际结算的饭票与发放的饭票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存入银行,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等。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收入应按国家财政与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白条和三联收据,同时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食堂支出包括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具体内容为:

(一)伙食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1.食材采购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形成的成本。

2.燃料动力。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燃料动力等成本。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列入食堂支出。

3.人工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向食堂员工支付的各种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食堂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也属于人工成本。

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增加的食材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应纳入财政统筹保障。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财政补助资金。

(二)运维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购买的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炊具、餐具等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以及对食堂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和修理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之外各种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学生伙食,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结转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收支结转实行年度结算,于每年年末将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入结转。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按原用途使用。食堂的结转资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资产是指中小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食堂库存现金,定期对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中小学校食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存货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中小学校食堂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为提供饮食服务而购入储备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

中小学校食堂的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中小学校食堂购进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炊具、餐具、日常用品等物资。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的各种存货,无论是存放仓库保管、还是直接送入厨房,均应建立验收、入库、领用制度,办理各种出入库手续并完善签章手续。

中小学校食堂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并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确认为其他收入;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确认为当期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使用的场地、设备等由学校统一购置,作为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中小学校食堂应对占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中小学校应当对食堂占用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计入应付账款;按学期收取、实行饭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提前收取的款项应计入预收账款;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各种暂收、代收的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八章  财务报告、决算报告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由食堂责任人、食堂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向学校和膳食委员会报送,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入和费用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并将财务报告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包括对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应当执行本办法;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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