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师函〔2023〕2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普通高校,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教委2023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
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其他依法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的,在符合第三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从事本专业教学1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校级教育教学经验交流1次及以上;
2.校级公开课1次及以上;
3.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职业技能大赛获二等奖1次及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校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专家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7)、骨干教师、学科名师、专业带头人、学术学科带头人等;
2.主研校级科研课题教改项目1项或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3.参与校级专业人培养方案研制、课程标准开发、数字资源建设;
4.校级教学比赛获奖、教学研究获奖1次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县级职业技能大赛专家裁判、区县级技能等级考评员;
2.校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术技能人才工作室主持人;
3.参加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和职业资格获得证书等。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的,在符合第三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从事本专业教学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县级教育教学经验交流1次及以上;
2.区县级公开课1次及以上;
3.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区县级职业技能大赛获二等奖1次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区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专家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7)、骨干教师、学科名师、专业带头人、学术学科带头人等;
2.主研区县级科研课题教改项目,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
3.参与区县级专业人培养方案研制、课程标准开发、数字资源建设;
4.区县级教学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奖;
5.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专家裁判、市级技能等级考评员;
2.区县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术技能人才工作室主持人;
3.区县级及以上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能手、生产标兵等。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的,在符合第三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从事本专业教学5年及以上,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教育教学经验交流1次及以上;
2.市级公开课1次及以上;
3.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职业技能大赛获二等奖1次及以上;
4.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专家裁判。
(二)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市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专家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7)、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学术学科带头人等;
2.主持1个或主研2个市级科研课题教改项目,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或公开出版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
3.参与市级及以上专业人培养方案研制、课程标准开发、课程资源建设;
4.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获奖;
5.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专家或裁判、国家技能等级考评员、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
2.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术技能人才工作室主持人;
3.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能手、生产标兵等;
4.市级职教重大文件研制专家、职教改革项目评审专家、职教督导评估专家等。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每1至2年认定一次。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个人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个人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单位择优推荐,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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