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民办〔2014〕1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3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校舍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校舍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辅导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辅导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职培训辅导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培训辅导人员总数的1/3。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的专职保安人员。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健全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章程。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章程,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及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四)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辅导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辅导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五)劳动用工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六)安全稳定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办培训机构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使用办法,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期限,培训形式,培训安排,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
2.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拟聘用的专兼职培训辅导人员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5.拟聘用的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三)资产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举办者应提交相关资产和资金证明材料。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四)培训场地证明材料
1.培训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等。
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五)其他材料
1.章程。
2.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
3.劳动合同样本、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
4.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在符合设置条件标准,并报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一证多点”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艺术、卫生、体育、科技等特殊类培训机构,以及早教、教育家政服务、托管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十四条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市内相关规定,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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