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民发〔2016〕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工商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
自《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紧密协调配合,培训机构专项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8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培训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现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课时、学时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这里的“课时”和“学时”都是指学员学习一节课的时间。根据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对培训机构收费规范管理,一个课时或学时最长不超过60分钟。
二、关于多个培训项目收费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 “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 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向学员预收费用的总额,以确保在培训机构不能履行培训合同时,减少学员的损失。因此,学员在同一培训机构同一时间段参加多个培训项目的,收费周期或收费课时累计计算,即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累计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累计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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