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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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体卫艺发〔2016〕5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试点实施区县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要求,切实推进涪陵区等26个自主试点实施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为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我市于2010年启动了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以饮用奶、鸡蛋和学校食堂爱心午餐的形式,改善全市中小学生营养状况。2011年秋季,中央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后,我市12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县纳入国家试点,并将万州区、开州区纳入市级试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食堂供应完整午餐,14个区县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全覆盖。同时,我市其余26个区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为学生提供爱心午餐、免费饮用奶和鸡蛋等多种方式,自主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通过几年的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高度关注。

随着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深入推进,为了坚守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和“资金”两个安全底线,国家从2015年开始实施了“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阳光校餐”试点工作,并以此为抓手,进一步规范了中央资金奖补办法。面对这样的新要求,我市26个自主试点实施区县的实施方式、膳食补助标准和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新要求。特别是少数区县,实施模式为每周只提供一袋或两袋饮用奶,未提供完整午餐,达不到学生“营养改善”的目的。

为适应国家的新要求,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切实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将营养改善计划视作地方政府的重要民心工程,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主动对照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切实调整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深入有效实施。各区县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到营养改善计划中来,参照国家试点区县实施模式和标准,实施食堂供应完整午餐,切实达到改善贫困家庭学生营养的目的。

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近几年来,各区县整合“薄改食堂建设专项资金”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建设经费,新建、改建学校食堂,学校就餐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绝大多数学校具备了供应完整午餐的条件。为此,各区县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将建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特殊困境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受益人群,参照国家试点区县标准,按照每生每天4元标准供应完整午餐。各区县要结合教育精准扶贫和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逐步解决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有序推进供应完整午餐。

各区县在实施方式调整过程中,要确保区县本级资金投入不减,维持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延续性,避免因政策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安全稳定。

三、落实责任、规范奖补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也是区县政府落实民生实事和开展教育精准扶贫的主要责任。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保障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完整的营养午餐,并确保纳入国家实名制统计之中,争取国家奖补资金。

市级财政将依据中央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要求,按照区县先行实施中,膳食补助标准达到要求才给予补助的原则,根据全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及以上的区县,市里将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达到3元不足4元的区县,市里将按照每生每天1.5元标准给予奖补。补助资金全年按200天计算。对膳食补助标准在3元及以下的区县和实施蛋奶的区县,市里不再给予奖补,所需经费由区县自行筹集解决,但仍需继续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落实区县政府的责任。

四、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各区县要准确把握营养改善计划的核心是“适当给予补助改善膳食”,不是“免费午餐”,不是由国家“全包”,学生家长应承担学生生活费,要保障学生健康成长营养膳食标准,杜绝在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包餐而达不到营养改善要求。学校要将“膳食补助+学生自主缴纳”经费足额用于提供学生用餐,食堂不得盈利。本着“规范、有序”的原则,由区县教委牵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核。方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参照国家试点区县管理方式,加大信息公示、公开,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两个重点,狠抓精细化管理,加大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请各区县(自治县)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学校明细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联系人及方式:市教委,黄洪云,67986295,电子邮箱:22493967@qq.com。 市财政局,黄齐,67575460,电子邮箱:576180706@qq.com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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