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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6

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有了明显提升。在教育领域,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法治建设成效明显,但是,目前教育行政执法机构缺位、人员力量不足、执法能力不强,有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愿执法、不敢执法、不能执法,有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暴露出教育执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2019年12月19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以下简称《意见》)。市教委制定《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教育部意见落实落地。

二、《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部署,拟解决职责不清、权限不明、机构人员不匹配、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保障不力等问题。主要包括:明确执法范畴、理顺执法权限、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制、推动集中执法、注重协同联动、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制度、强化工作保障、严格执法监督、抓实考核评价等12个方面的内容。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和职责有哪些?

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所审批设立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学生和其他管理对象,依法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责。教育考试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国家教育考试行政执法职责。

市教委建立完善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指导、监督重大案件办理,查处管理权限内的教育违法行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县)域内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及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教委牵头或指定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

四、教育行政执法的重点是什么?

教育行政执法重点内容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收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其他事项。

五、如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

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督导机构,纳入对区县政府、学校督导评价。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行政执法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政策原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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