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就《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如下背景:一是《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指派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同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对建立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及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及《意见》的精神,需要对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是世界上教育督导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一直实行责任督学制度。通过经常性或随访督导对规范本国学校的办学,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各地基本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制度。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湖南、重庆和山东潍坊已经在本地全面实行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同时,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提升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之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工作。
问:制定《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有三点:一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要求,要继续坚持理论基础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等优良作风,改变过去所说的“调查研究隔层纸、政策执行隔座山”的现状。在中小学校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把对学校的监督、指导落实在工作的第一线,贴近了与学校、与教师、与学生、与家长等的联系,是教育督导工作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加快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切实强化督导。《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对学校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了对学校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对学校监督和指导的现实需要。我国基础教育面大量广,发展不平衡,学校之间差异较大。同时,学校管理不规范,未按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课堂教学重知识传授和学科成绩,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能力培养;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择校和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亟需加强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中小学校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办法》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质量。
问:《办法》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办法》共十二条,分别对中小学校挂牌督导的性质、责任督学的选聘配备、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培训与考核以及工作条件保障和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问:《办法》对挂牌督导是如何界定的?
答: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和任务。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责任督学有权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师师德、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工作要求。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行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聘任和考核做了哪些规定?
答:《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主要方面。《办法》规定责任督学也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做出了续聘和奖惩规定。
问:《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责任督学顺利有效开展工作,《办法》要求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要开展督学培训,提高督学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问:如何贯彻实施《办法》?
答:一是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把它作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抓好、抓落实。二是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含直属学校)。三是要加强对责任督学的培训,提高责任督学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随时了解各地实施情况,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