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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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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对新形势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我市随即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是解决教育民生问题的要求。全市中小学的减少,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减少,引发了一些新的教育和社会问题。如部分学生上学路程变远,个别的来回要走两三个小时;部分学生上学要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难以保障;部分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部分地方盲目撤并学校,致使并入学校“大班额”问题突出,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部分学生增加了交通费用、生活费等。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等法律要求,科学合理布局中小学。

三是规范行政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中,个别区县(自治县)对国家和市里的政策理解不到位,简单地将“调整”理解为“缩减”,片面地将“优化资源”理解为“撤点并校”个别区县(自治县)片面地追求政绩工程,重视对优质学校“锦上添花”,忽视对农村中小学“雪中送炭”个别区县(自治县)硬性规定撤并学校的时间和数量,存在过急过快的情况;个别区县(自治县)规划方案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权利,实现从“学有所教”到“学有优教”的目标,迫切需要就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二、“十二五”期间我市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通过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实现“1+4”的整体目标,即,一个总体目标四个分项目标

一个总体目标,即通过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更优化、学校发展更均衡、学生就学更方便、接受教育更公平”。

四个分项目标,分别是:

学前教育:2015年,全市幼儿园由现在的4114所调整为4700所左右、稳定目前无建制的园点2900所左右。

义务教育: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保持基本稳定在6300所左右,其中小学约5200所、初中约1100所。

普通高中教育:2015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由现在的263所调整为300所左右,其中主城“一圈”约210所、渝东南约35所、渝东北约55所。

中等职业教育:2015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由现在的236所调整为180所左右,其中主城“一圈”约130所、渝东南约10所、渝东北约40所。

三、在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考虑到当前人民群众对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迫切要求,结合我市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不断减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部分地区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较差、以及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客观现实,《实施意见》提出了“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这里面主要强调“三点”。即:各区县(自治县)在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时,态度上要积极,方法上要稳妥,程序上要规范。要广泛调研、深入论证,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社会和谐发展。

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这里面主要强调“两点”。即: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好要素,把握好原则。要建立学龄人口预测机制,统筹考虑城镇发展、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要素设置中小学。要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布局幼儿园;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将中职学校主要布局在“一核心两基地四中心”城市;普通高中原则上布局在区县(自治县)城或中心镇。

三是优化资源、提高质量。这里面主要强调“三点”,即:各区县(自治县)在财政投入上、资源配置上、政策保障上优先向农村学校倾斜。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要盘活现有闲置教育资源,优先用于教育。要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年轻优秀教师到偏远地区学校任教;要通过建立对口帮扶机制,鼓励主城区学校对口帮扶农村薄弱学校。

四是市级统筹、区县为主。这里面主要强调“两点”,即: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责任主体在区县(自治县),统筹管理在市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布局结构调整宏观调控,加大统筹力度,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对于学前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了哪些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要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在设置幼儿园(点)时,应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要求在城镇科学合理布局幼儿园,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合理规划与布局幼儿园,小学不再新办学前班和附设幼儿园。原则上按每0.5万人布局1所幼儿园(6个班,每班30人);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街道有2所公办社区幼儿园,60%的行政村有幼儿园(班),实现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全覆盖。

五、对于义务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了哪些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要大力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和“保障学生上学安全”的要求,原则上每2万人布局1所小学(30个班,每班45人)、每3.5万人布局1所初中(30个班,每班50人)。

为了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实施意见》分几种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是从年级上,要求农村小学1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二是从学校设置上,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和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校学生在10人左右的村小或教学点原则上不得撤并。生源较少地区,布局九年一贯制学校。在交通不便且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布局寄宿制学校,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三是从上学时间上,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

六、对于普通高中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了哪些要求?

区县(自治县)要大力促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应按照改扩建为主、适度新建为辅,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要求,原则上每8万人布局1所普通高中(36个班,每班50人)。《实施意见》特别提出,普通高中原则上布局在区县(自治县)城或中心镇。要坚持以有效整合资源、整体提高质量为重点,统筹普通高中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优化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普通高中布局结构,全面提升普通高中质量水平。

七、对于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了哪些要求?

区县(自治县)要全面贯彻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应按照“与城乡统筹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与充分就业和市场需求相应”的要求,结合“6+1”支柱产业和“2+10”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布局和建设中等职业学校。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农村职业学校,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通过改建、扩建、整合等方式,构建“一核心两基地四中心”的职业技术学校总体布局,即,着力把主城区打造成为重庆职业教育核心区。把万州区、永川区建成职业技术教育重要基地,通过挖掘提质、内涵发展,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把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打造成职业技术教育的区域中心。其他区县(自治县)因地制宜办好现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不再开办新学校。

八、如何规范中小学撤并程序?

《实施意见》强调,从发文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中小学校点撤并“冻结”一年,“冻结”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凡是要撤并学校(点)的,必须提前半年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要暂缓实施布局调整,对边远山区、高寒地区的教学点、村小以及小学原则上不得撤并。各区县(自治县)若确需撤并学校的,必须要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学校撤并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合法程序,坚决防止盲目撤并学校。

九、若要恢复已撤并的中小学,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实施意见》要求,对于边远偏僻、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不具备集中办学条件的地方,应当保留或恢复原有的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和教学点,确有必要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以下程序予以恢复:由学校或教学点举办人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恢复办学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考察、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后,提出恢复办学审查意见。初中及以下的学校或教学点,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恢复办学;高中阶段的学校,报市教委审批恢复办学

十、如何保障《实施意见》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集中培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对《实施意见》进行宣传,使全市教育系统和人民群众了解我市关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是进行专门部署。通过召开全市推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会,详细解读有关政策内容,布置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题部署,确保《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督导和检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各区县(自治县)中小学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将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规划处供稿

                            一二年十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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