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社会关注度极高。2011年,接连发生的校车交通事故令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也凸现了在校车管理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结合我市目前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多次开展调研,举行座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我市校车相关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 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
2011年12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以及《意见稿》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校车主要是校方自备车、校方租用车。根据《意见稿》有关规定,一旦为学生上下学服务,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只能是“谁使用、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因此,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是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必须从校车质量、驾乘人员、随车管理、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二、校车准入门槛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三、校车驾驶必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七)身心健康,热爱学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对校车跟车的具体规定
为保证学生乘车安全,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或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跟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跟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其具体职责是: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或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五、对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的规定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划定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六、对校车查验的规定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交巡警支(大)对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车属地车管分所,领取校车标牌。车属地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校车车身应当喷涂校车准载人数。
七、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2.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3.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4.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5.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6.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召开了多次会议,下发了系列文件,开展了规范整治校车活动,非法运营和校车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相关部门也正在调研,选择个别区县试点,并就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开行专用校车向市政府起草建议方案。但是,综合目前部分区县调研和有关媒体的报道,我市专用校车未开行前,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区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及收费偏高的问题;二是农村偏远地区学生上下学交通难的问题。
我委认为,全社会要共同担负起责任,共同做好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家长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理解和懂得孩子乘坐非客运车辆的危害性,自觉加强对自家孩子乘坐车辆的监护,教育孩子坚决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社会车辆,并让孩子就近入学,尽力自主上下学,培养吃苦耐劳精神。
(二)对于城区学生,一是积极引导高年级学生独立乘坐主城公交、轻轨和地铁等交通工具;二是有关部门“疏堵结合”,加强校车规范管理,加强宣传引导,不搞“一刀切”;三是建议按照“政府支持,公司经营,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由有资质的大型国有运输企业组建负责城区学生运送的专业校车服务公司,中央、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投入经费,购买各型专用校车,并对专用校车日常运行成本进行补贴,实行有偿服务,为部分幼儿园、小学低年龄段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三)对于农村偏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撤乡并镇带来学区及学校布局调整,学区服务覆盖面加大的实际情况。一是大力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让学生就近入学,减少上下学乘车困难;二是各区县政府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调研,制定方案,设定线路,调整运力,解决城乡学生晚自习、平时上下学、周末放假高峰时段学生的乘车需求;三是建议依托各区县现有农村客运运输企业,由各级财政出资,为每个远郊区县新增一定数量普通客运车辆,提供给区县农村客运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在学生上下学、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办理了乘车证的学生提供专门服务,其余时段车辆自行安排投入农客运营。这部分车辆参照现有农村客运补贴标准进行相关税费补贴,以解决违规校车被“叫停”,专用校车尚未落实到位的过渡时期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问题。
九、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市民可以通过登陆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等查阅我市校车相关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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