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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资助政策解读

日期: 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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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资助政策解读

1.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当年就读我市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福利机构收养人员。每学年度申请一次。

2.重庆籍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中已获得其它渠道免学费资助者不得享受。

3.本学年已享受免学费资助转入其它普通高中就读者不得重复资助。

1.重庆籍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中已获得其它渠道免学费资助者不得享受。本学年已享受免学费资助转入其它普通高中就读者不得重复资助。

2.普通高中毕业在学校复读的低保家庭学生,因不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不能享受资助。

3.自主择校的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按政策规定应交纳择校赞助费,学校未收取学费,不能享受资助。

符合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2周内,由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其中一种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农村五保供养证;

同时,还应提交本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户资助金等相关凭证(原件)。

3.儿童福利证。

(二)学校初审。学校负责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加盖“XXXX学校初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章。原件经学校初审后退回学生或家长。

学校初审有异议的应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汇总后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填报《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汇总表》后,报送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三)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在新学年开学6周内,完成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对跨区县的受助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民政局负责与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区县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转告学校并通知学生本人。l申请办理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资助需提供那些证件?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农村五保供养证;

同时,还应提交本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户资助金等相关凭证(原件)。

3.儿童福利证。

由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在新学年开学6周内,完成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对跨区县的受助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民政局负责与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认定。

区县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将立即通知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转告学校并通知学生本人。

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的学费。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免收,其余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自行承担。

各学校要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重庆籍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资助条件的者在学年初开学报到时,应先办理入学手续。其学费减免部分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在就读学校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经学校、民政部门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者,由就读学校通知其家庭或本人完善交纳学费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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