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净化校园-整治“校中村”的建议》(第0780号)收悉。您以校园内住房面向社会出售出租后存在的安全问题切入点,提出了净化“校中村”的合理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经与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校园内住房出售出租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重庆市高度重视教职工住房建设,在不同时期通过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政策,解决了一大批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国家和市政府也先后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教职工住房的使用和出售进行管理,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过去关于校园内住房使用和出售的规章制度,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之目前我市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一部分为多年前修建,既有校园难以重新规划,造成部分学校校园内住房和教育教学活动区域无法独立分割,面向社会出售后,将会给校园管理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校园内教职工住房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校园内既有住房规划布局不合理,难以融入校园文化氛围。二是社会人员与师生交叉混流,争用校内的体育设施和公共资源。三是社会车辆出入频繁,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四是个别出租出售房屋从事食品、餐饮等经营,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是在近三年疫情期间,社会人员无序出入增加了校园疫情防控风险。
二、教育系统开展的工作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牢固树立校园“安全第一”思想,扎实抓好校园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落实。我们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以“护校安园”专项行动为载体,以校园安全专项整顿为抓手,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努力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一是印发通知规范教职工住房交易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校园内住房出售不需再征求学校同意,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印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校园内房产过户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高校尽快妥善处理好有关房产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校园房产管理及门卫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二是开展包括“校中村”在内的校舍安全整治。通过学校自查、区县复查、市级抽查,推进学校防坠落设施安装,开展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排查整治,加强校舍周边地质灾害排查,推进地震易发区校舍鉴定加固,共排查大中小幼学校4041所,校舍面积近1亿平方米,整改面积137万平方米,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三是开展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整改。摸排校园内社会租住户人员信息,掌握底数情况,查缴违禁物品,发现打击违法行为;指导校园安保力量落实门卫登记制度,健全完善上、下学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高峰勤务”机制;加强联勤联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针对人员随意进出、“校中村”房屋租赁、占用校内资源等问题开展联合治理。四是完善校园安全防范基础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期间,全市41个区县9835所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共投入经费约108.4亿元,使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点在保安配备、校园封闭管理、“护学岗”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器和视频监控安装并与公安联网等四个方面均达到100%。同时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将安防基础建设纳入每学期开学检查、纳入平时安全检查,使安防基础建设检查经常化,不断完善校园安防基础建设。五是加强“校中村”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针对“校中村”存在人员混杂、管理薄弱,安全隐患大、矛盾纠纷多等问题,我们将校园安全、“校中村”矛盾纠纷纳入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萌芽,化解在校园。近年来,会同市公安、市信访办等部门排查校园矛盾纠纷358起,化解矛盾纠纷353起,排查重点人员1277人,落实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和轨迹掌控873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特别是包含“校中村”在内的校舍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育秩序,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您的提案,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做好教育系统自建房整治工作,重点推进“校中村”排查,指导各区县和高校结合开学前后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深化校园安全专项整顿成果。积极联合政法、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中村”及周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安全隐患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二是压实属地属事责任,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压实区县主体责任,做好“校中村”信访问题处理工作,加强群众初次信访办理,严格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不断提高一次性化解率,及时认真办理涉及“校中村”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网上投诉,对涉及“校中村”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和区县进行依法处理,并持续跟踪,认真协调,督促化解。三是积极协调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实施范围,形成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82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区县结合实际,将“校中村”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实施范围,逐年争取改造计划经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