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艺术培训的建议》(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95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及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等政策,就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防止出现新的野蛮生长作出政策指导,我市先后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渝教民发〔2022〕2号)等政策,对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起到规范和监管作用。据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动态数据统计,当前我市现有合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74家,其中非营利性314家,营利性1360家(提取数据时间:2022年4月15日上午9:18),全部机构预收费已依规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市教委已按相关政策要求,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重庆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已下发重庆市区县教委征求意见,近期正式出台后将对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起到更强有力的规范作用。
一、关于现有政策中艺术培训机构师资资质的问题及建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指导下制定,侧重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对艺术培训机构相关师资未作明确资质要求,意在参照学科类执行。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相继出台,为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指引。2021年9月,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重庆市各区县严格执行通知中关于教学、教研人员从事非学科类管理培训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规定,弥补了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正式出台前相关师资资质要求的缺失。拟出台的《重庆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市教委正牵头加紧制定《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将在基本条件、招聘及解聘规范、检查监督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要求,全面加强非学科类校外从业人员管理。
二、关于艺培机构申办条件及成本提升后社会影响问题
为切实保障参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市遵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践行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司“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履职要求,各区县规范申办资质及审批流程,严格监管培训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规定。通过对我市代表性区县调研,对于个别未达场地和师资数量要求,但确实具备优质师资资质的申办者,相关区县鼓励其开展联合办学,待满足相关条件后审批。对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获批的以个体工作室开展单项培训的机构,相关区县已按政策要求逐步开展清理,并依规开展年检和复审。
对于开展联合办学或复审后重新获批的艺术培训机构,因办学成本提升可能提高收费问题,市教委已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1月出台《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渝教民发〔2022〕2号),文件规定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要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合同规范等,为相关艺术培训机构的价格公平提供政策和监管保障。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效缓解家长在培训机构营销下产生的焦虑情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意在借助政策“指挥棒”作用,加强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和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学校美育体系,在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及深入推进“双减”要求下,防止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新的野蛮生长,杜绝将青少年推向非学科类项目应试培训的漩涡。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9月印发《重庆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举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到2022年,学校美育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不断完善课程和教材体系、全面深化美育改革、着力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保障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明显提升。此项任务实施将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促进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治理和构建教育良好生态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关于培训机构“转型”中相关政策约束力不够问题
经调研,从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出台,至2021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发布止,重庆市相关区县的确存在学科类培训机构申请转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情况,期间近一个月时间里,对转型为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师资要求只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的政策约束。针对该情况,市教委在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制定《重庆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文件时,已明确规定将此期间审批的艺术类培训机构纳入复审,要求区县严格评审相关资质,并实施年检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未取得批准就开展相关业务等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全面规范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您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双减”政策要求,结合市级相关部门对相关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和区县具体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和审批流程,依规发布后,督促区县依照相关要求,制定地方性政策和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市艺术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