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多孩家庭负担,适当调整公立幼儿园入园年龄的建议》(第061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立幼儿园招生年龄的建议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幼儿园普遍招收秋季入园前年满3周岁的幼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要求,3岁以前的婴幼儿属于托育服务照护对象。
二、关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发展托育事业部门职能分工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发展托育服务事业。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亲子班的形式,为3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2021年,全市开设有托班的幼儿园(点)406个,在园幼儿约99.52万人,3岁以下的在园幼儿1万余人。二是支持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托育服务有关专业建设,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2021年,我市有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8所本科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等27所高等职业院校开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发展健康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等4种与幼儿教育、托育有关的专业。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做好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招生入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切实解决家长“照护难”的问题;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的工作,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一批专业的托育人才,提高托育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面向3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管、照料、保育、教育等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监管,促进托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