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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804M/2022-002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2-12-10 [ 发布日期 ] 2022-12-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988号提案的复函

皮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第0988号)收悉。经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的界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因此,公办幼儿园的界定已然清晰。鉴于群众对公办幼儿园的认识模糊,将在《学前教育法》正式出台后进行大力宣传,让大众切实明了公办幼儿园的性质。

二、关于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方面

2021年,在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重庆城乡差异大的实际,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适时调整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并提出“分区域逐步实施”的工作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履行法定定价程序,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中心城区两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它区县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三、关于公办幼儿园的管理方面

一是依托12315热线和平台,及时处理幼儿园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幼儿园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自立项目收费、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法行为。三是对幼儿园收费公示情况开展巡查,督促幼儿园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四是通过约谈、发放提醒函、召开提醒告诫会等方式,督促各类幼儿园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守规经营,切实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四、关于公办幼儿园的师资保障方面

一是教师编制配备问题。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且2012年中央对地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编制矛盾突出。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调剂、挖潜增效,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独立建制公办幼儿园740余个,已核定编制9300余名,较2020年增加200余名。

二是教师职称评定问题。2016年修订完善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其中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本条件适用于幼儿园教师。因此,对于公办幼儿园中非编教师及民办幼儿园中幼儿教师,均可按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从资格、条件和渠道畅通上,做到了非编幼儿教师职称评审与在编幼儿教师同等对待。同时,我市幼儿教师无论在编与否,均是通过全市中小学教师评审委员会中的幼儿教师学科评审组,使用相同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三是教师待遇保障问题。2016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指导目录》,购买主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合理保障保教人员相关经费,对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给予民办幼儿园相应支持。其中涵盖了对公办幼儿园缺编教师给予补助和对民办幼儿园适当给予教师经费补助。

下一步,我委将协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部门不断完善公办幼儿园管理运行机制。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在综合考虑我市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从而有效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实现有质量和高质量的普惠。同时,继续加大对幼儿园乱收费行为的整治力度,推进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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