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提函〔2018〕119号A
莫智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我市民办义务教育举办者出资额度认定办法的建议》(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216号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教育事业特别是民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将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您关注的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焦点之一。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改革焦点包括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的过渡期设置、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后退出时的奖励或补偿办法、两类学校所适用的不同扶持政策体系、一校两制、能否自由转换等方面。因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只能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对选择非营利性后退出时的奖励或补偿办法高度关注。
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4个文件对我市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对改革焦点进行了一一回应。近日,4个文件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日将正式印发。
在即将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我们将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修订章程继续办学。选择时,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学校对批准设立日至2017年8月31日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终止时,学校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结余净资产的,根据举办者的申请,综合考虑法律正式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土地取得方式、办学效益等因素,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报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依法从学校自身办学形成的结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举办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17年8月31日前举办者的累计投入;若补偿后仍有结余净资产,可以在该结余净资产额度内按照结余净资产种类、不同的时间段和终止的情形等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奖励,实行‘一地(校)一策’。实施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您建议中还提到了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权转让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国家考虑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可以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超过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可以取得的出资补偿、办学奖励等合法权益。”对举办者的诉求进行了回应。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稿公布后,我市将按此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委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教育资源配置的作用,科学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整合发展民办中职教育、特色发展民办基础教育、优质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培训教育,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