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议函〔2018〕82号A
黄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庆市高校图书馆逐步向社会开放的建议》(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52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高校图书馆应依法面向社会开放
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法》第48条规定,“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37条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依法面向社会开放。
二、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情况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等学校图书馆馆藏资源主要是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需要的学术性、专业性文献。在满足各高校教学科研需要的情况下,我们鼓励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经了解,重庆各高校图书馆均对有关行业研究人员及社区居民不同程度的开放。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超过30个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展了图书资料外借服务;所有高校图书馆均可向行业企业及各类研究机构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委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鼓励各高校发挥学校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指导高校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向社会开放图书馆,从三个方面做好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一是引导高校增强面向社会开放的服务意识。引导高校进一步树立高校图书馆一切文献资源是为读者所藏,为读者所用的观点,树立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除为教学科研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外,进一步加强与社会读者的联系,及时调整优化书刊订阅方案,更好满足社会读者需求。
二是制定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规章制度。指导高校图书馆建立面向社会读者开放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社会读者的服务项目、服务相关条款与标准、服务方式、服务范围及文献资源获取方式等;建立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三是把握好面向社会开放的时间与要求。鼓励高校图书馆在满足校内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行确定向社会读者开放的时间、数量和范围,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