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等文件精神,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重庆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质量和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5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国语普测〔2022〕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建设要求》(国语普测〔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测试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三)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测试工作,负责全市测试站设置及撤销、测试质量监管、测试工作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区县、高校测试站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协助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测试站建设指导、测试任务审核、测试工作指导、测试巡考、测试复审;负责测试员、视导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全市测试工作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发放并管理测试等级证书;组织开展测试科学研究;负责拟定全市测试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完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市教科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市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中心)作为市级测试工作管理常设机构,组织专门团队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测试站,为测试站日常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考场安排、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负责对测试站建设及运行、测试员培养及考核等按规范流程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 测试站是实施测试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负责测试成绩测评、等级证书发放;负责测试员的培养、聘任、考核和管理;负责测试安全;负责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测试站管理
第八条 测试站实行“按需申报、审批验收、动态管理”。各测试站不得自行设立测试点。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设立测试站。
第九条 测试站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根据需要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测试站书面申请,同时附建站论证报告。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测试需求进行书面审核。
(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设要求》进行现场核验。
(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测试站,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十条 测试站进行大规模设施更新和升级改造,应提前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完成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组织核验。
第十一条 测试站应加强测试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试人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测试站对测试员进行管理,并为测试员、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十三条 测试站须按要求配备站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聘任数量充足的测试员。相应人员如有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市教科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市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中心)报备。
第十四条 测试站应加强测试档案管理。测试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测试数据。工作档案包括测试计划、工作总结、测试现场记录等,由测试站妥善保管。测试数据包括报名信息、成绩信息、测试录音等电子档案,通过测试系统归档,长期保存;严禁私自泄露、篡改测试档案;调取和使用已归档保存的测试数据,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四章 测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测试站按以下工作流程组织测试:
(一)制定测试工作计划,向社会发布测试公告。
(二)按测试公告要求组织报名,建立测试任务。
(三)测试站应至少提前7天通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提交测试任务申请。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测试时间,应至少于测试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
(四)待审核同意测试任务后,测试站按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测试。测试过程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录像,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测试站应加强考场卫生、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应试人通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报名。测试站暂时无法提供网上报名服务的,应试人根据测试站安排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现场报名。非首次报名的应试人,须在最近一次测试成绩发布之后方可再次报名。
应试人进入测试室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查询等功能的设备,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应严格遵守相关测试规定。
第十七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需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测试站组织评分、市教科院组织复审认定。一级甲等由市教科院组织复审后提交国家测试机构认定,原则上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认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测试站按照内部资料销毁程序予以清理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的,按照国家测试机构制定的专门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测试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 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国家级测试员由市教科院推荐、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省级测试员由市教科院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测试员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制度。市教科院按要求向国家测试机构报备国家级测试员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测试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爱国守法;
(二)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测试员推荐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和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
第二十三条 测试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科院开展有关培训、调查、监测、测评、复审等工作;
(二)承担属地测试站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评任务;
(三)研究宣传阐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推广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员不得泄露试卷、测试数据及应试人成绩等测试相关信息。
测试员须在测试站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或实施测试。
第二十五条 测试站负责属地测试员培训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参加测试工作。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市教科院组织的测试员考核,未通过资格考核的省级测试员由市教科院收回测试员资格证书;国家级测试员考核结果按相应程序报国家测试机构。
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测试能力、科研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等。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教科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所在测试站安排的实习,实习期间评分不少于100人次。
第二十七条 市教科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视导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
视导员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有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熟悉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有丰富的测试管理经验。
第二十八条 视导员负责对测试站测试工作进行指导,视导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擅自处理。要廉洁自律,不得向被视导单位提出超越正常工作职责范围的不合理要求。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准确评价被视导单位的工作。视导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市教科院书面报告视导情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规开展工作的测试站、测试员、测试工作人员,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测试纪律的应试人员,由测试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因非不可抗拒的因素连续两年未开展测试业务的测试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在测试现场被发现有替考、违规携带作弊设备、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