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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城口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日期: 20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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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语办〔20154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和《通用规范汉字表》,根据《重庆市语委办2015年工作要点》,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城口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开展 “城口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各中小学、幼儿园以校为单位向县语委办(县教委基教科)申报。

二、申报条件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必须申报;其他申报学校为中小学的,自查分必须达90分及以上;为幼儿园的,自查分必须达75分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学校自评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亮点、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措施与特色、成果与体会等,并附相关图片或图表(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

(二)学校填报《城口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

四、申报、评审日程

(一)学校自评:201546月。

(二)县级申报:201571日前。

(三)县级评审:20158月。

五、评审办法

(一)材料评审:县语委办组织专家对各校上报材料进行内容及文字评审,对材料中出现的用字、标点不规范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二)实地考查:根据《城口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县语委办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巡查校园文化、抽查教师备课本、抽查学生作业、随堂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开展问卷调查等。考查情况现场反馈给学校。

(三)认定通报:结合材料评审、实地考查情况择优认定。

六、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以常态工作为主要抓手,结合推普周等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进一步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起好宣传、示范、引领、辐射的作用,巩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成果。

县语委办将同期对已授牌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抽查,对示范作用突出的学校将进一步宣传,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建议市语委办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联系人:曾立贵;电话:13896979389 邮箱:455525149@qq.com

附件:城口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中小学、幼儿园)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559

 

 

    原文下载:关于申报城口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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